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選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選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選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基賢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被告 羅清吉
洪鄂阿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選偵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基賢、羅清吉及洪鄂阿美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