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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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 趙鄭綉蕊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 趙鄭秀蕊 」記載,應更正為「趙鄭綉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慧如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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