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98號原告承龍文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謝榮利人原告 謝榮賢 共同 郭清寶 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 律師被告 金美鳳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複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茵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