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56號聲請人 張力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5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復華復華證券│22Z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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