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債權人 陳文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龍昭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07年10月1日』起算?
二、證物: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狀未檢附)
三、債務人龍昭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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