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世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9、8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88、289號),前經辯論終結,因檢察官另以113年度偵字第537號移送併辦,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