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3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洪鵬富 債務人 曾貴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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