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14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涂佩琳 債務人白佳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之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壹佰捌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