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聲請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
3、4、5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聲減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附表編號1、
3、4、5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5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均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3、4、5所示各罪已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槍械罪│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廢棄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94.9.10│95年3月2日起至95年4│97.2.20││││月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緝字第759、│95年度偵緝字第759、│97年度毒偵字第240號│││1980號│198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97年苗簡字第403號││實├─────────┼──────────┼──────────┼──────────┤│審│判決日期│97.2.19│97.2.19│97.5.9│├─┼─────────┼──────────┼──────────┼──────────┤│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96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97年苗簡字第40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3.4│99.4.26撤回上訴│97.5.26│├─┴─────────┼──────────┼──────────┼──────────┤│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8條第4項│1項第3款│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得減刑│有期徒刑7月│不得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苗栗地檢99年執字第87│苗栗地檢99年執字第13│苗栗地檢98年執更戊字│││8號│71號│第315號│└───────────┴──────────┴──────────┴──────────┘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罪│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6.1.3│97年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990號│97年度偵字第138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78號│97年度訴字第888號│││實├─────────┼──────────┼──────────┼──────────┤│審│判決日期│97.9.23│98.1.15││├─┼─────────┼──────────┼──────────┼──────────┤│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78號│97年度訴字第8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9.23│98.2.13││├─┴─────────┼──────────┼──────────┼──────────┤│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得減刑│不得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得減刑│不得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苗栗地檢98年執更戊字│苗栗地檢98年執更戊字││││第315號│第3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