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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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 郭洲國 原告 郭兆麟 原告 郭簡 丹桂 原告 郭淑貞 原告 郭淑賢 原告 郭淑湄 原告 郭淑治 原告 郭淑婉 原告 蘇月桂 原告 郭育伶 原告 郭一廷 原告 郭晏如 被告 郭兆松 被告 郭信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兆松、郭信利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3,733元【註:本件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76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3,100元/㎡。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權利範圍,合計共6分之4,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43,733元(計算式:2,876㎡×3,100元×4/6=5,943,73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