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0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逃匿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二件、拘票影本二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戶籍資料一件、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且經調卷核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