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六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三六五四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九十一年度第二期土地金融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拾伍張(票號:000000000至000000000),共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以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全字第三六五四號民事裁定,曾提供臺灣土地銀行九十一年度第二期土地金融債券,面額新台幣(下同)一十萬元,一十五張(票號:000000000至000000000),共計一百五十萬元提存在案,惟聲請人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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