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447號聲請人即被害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臺南市○○區○○○街00號)至少100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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