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65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監稽違字第裁61-GE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自用小客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罰鍰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元,並吊扣小型車駕駛執照拾貳個月。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路○段、景賢八路口處,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員警當場查獲其因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五零毫克,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製開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通知單舉發在案,嗣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E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萬四千五百元,並吊扣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十二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職業需使用大貨車,故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吊扣職業大貨車駕照部分,改吊扣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業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立法理由略以:「原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輛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過鉅,爰修正之。」等語,此有立法院交通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臺立交字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條文對照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附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四卷第七0期第一三五至一四一頁),是依通過之修正條文,係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原有條文中之「吊扣或」三字刪除,故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僅於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始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二)本件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係發生於000年0月0日,自應依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裁處。是依前揭說明,駕駛人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故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就行為人所應吊扣之駕駛執照種類予以限定,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查受處分人為本件違規時係駕駛自小客車,有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憑,是依前開說明,其依法所受之處分應為限制其駕駛自小客車之權利,即吊扣其小型車駕駛執照。
(三)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未審酌及此,逕為裁罰,即難認為允當,從而,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改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處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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