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7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扣案物應增列「LACOST
E上衣2件、TOMMYHILFIGER上衣2件及NIKE長褲2件」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1│仿冒「NIKE」商標之上衣│6件│甲○○│├──┼──────────────┼───────┼────┤│2│仿冒「NIKE」商標之長褲│2件│同上│├──┼──────────────┼───────┼────┤│3│仿冒「LEVI'S」商標之上衣│6件│同上│├──┼──────────────┼───────┼────┤│4│仿冒「LV」商標之上衣│1件│同上│├──┼──────────────┼───────┴────┤│5│仿冒「LV」商標之手提包│2件│同上│├──┼──────────────┼───────┴────┤│6│仿冒「LV」商標之零錢包│2件│同上│├──┼──────────────┼───────┴────┤│7│仿冒「BURBERRY」商標之上衣│12件│同上│├──┼──────────────┼───────┴────┤│8│仿冒「PRADA」商標之上衣│10件│同上│├──┼──────────────┼───────┴────┤│9│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5件│同上│├──┼──────────────┼───────┴────┤││仿冒「LACOSTE」商標之上衣│2件│同上│├──┼──────────────┼───────┴────┤││仿冒「TOMMYHILFIGER」商標之│2件│同上│││上衣│││├──┼──────────────┼───────┴────┤││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10件│同上│├──┼──────────────┼───────┴────┤│││共計6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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