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原告 黃美燕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素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5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8,5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