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鴻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重訴字第10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貳萬零陸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學妍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