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伸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九十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伸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伸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0三五二三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三年九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