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安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安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蕭安哲因強盜案件,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⑴因搶奪、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⑵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333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75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嗣經同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6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5年9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執行刑及宣告刑,嗣於113年5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上開裁定、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1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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