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武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武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敘及累犯部分刪除,及犯罪事實欄第8行補充為「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武萱(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提及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加重其刑云云。惟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件檢察官單純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未針對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予以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尚難認已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本院尚無從認定被告為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惟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飲用酒類完畢後,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其輕率之行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係初犯酒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本件幸未實際造成危害,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以及其前於111年間(即5年內),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054號被告廖武萱(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武萱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5月16日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OO超商OO門市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4時30分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4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路與中山一路口時,因闖紅燈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4時57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武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酒駕肇事駕駛人測得酒精濃度檢定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廖武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另本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檢察官張志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