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93號,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9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叁個、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包壹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強涉犯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56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皮包共4件經鑑定係非法侵害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物,有各該鑑定證明書附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黃志強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21日以99年度偵字第95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3個、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包1個(保管字號:100年度保管字第68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偵字第9568號卷第48頁),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授權代表 趙俊堯 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存卷可憑(見同上偵查卷第9頁、第14頁),且被告亦坦認為其意圖販賣而輸入之物(見同上偵查卷第74頁),自屬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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