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金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梦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金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梦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