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曾於民國91年間因脫逃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2年3
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為累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
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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