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貳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
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3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