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6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1627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告 謝緯程 (原名: 謝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322元,及自民國99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2,3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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