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87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章傑 (即 黃柏龍 之繼承人)、 黃章鈞 (即黃柏龍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明被繼承人黃柏龍繼承情形之「新竹地方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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