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102年度簡字第8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年2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4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1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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