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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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麗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玉成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楊玉成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及3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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