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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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3,178元,並約定應於被告甲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若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
違約金。詎被告甲○○自98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173,95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經原告催討未
獲置理,依約被告甲○○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被告甲○
○自應負清償責任。至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爰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表各1份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
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
告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