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北交簡字第1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25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
臺幣壹拾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及如附表所示,並補載:(一)甲○○偽造之署押
如附表所示;其偽造並進而行使之文書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其餘均為單純署押。(二)翌日,甲○○於犯罪發覺前,向
該管公務員申告前開行使偽造文書等之犯罪事實而接受審判
。
二、核被告甲○○飲酒後駕駛機車行駛於道路之行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其行使偽造如附表編號一之私文
書,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其偽造附表編號二至十之署押,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
偽造署押罪,其多次偽造 傅鴻 鵬之署押,係同一時地之接續
行為,僅論以一次偽造署押之行為。其一次偽造署押之行為
而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法定刑較重之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犯意個別,行為
亦殊,應分論併罰之。被告自首行使偽造文書部分之犯罪,
此部分合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爰審酌上述情節,並
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其素行
、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偽造署
押十五枚、指印三十一枚均依法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42條、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
、第185條之3、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
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素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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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單(北市警交字第AEY244640號)舉發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 傅鴻鵬 」名義之簽名壹│
││枚│
├──┼──────────────────────────┤
│二│本件呼氣酒精測定值表單(序號020201號)上偽造之「傅鴻│
││鵬」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伍枚│
├──┼──────────────────────────┤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98年10月08日傅鴻鵬│
││調查筆錄上偽造之「傅鴻鵬」名義之簽名陸枚、指印拾壹枚│
├──┼──────────────────────────┤
│四│同上派出所同日所製作飲酒結束已逾15分鐘以上,且無服用│
││含酒精成分之物品確認文書上偽造之「傅鴻鵬」名義之簽名│
││壹枚、指印伍枚│
├──┼──────────────────────────┤
│五│同上派出所同日所製作傅鴻鵬口卡片影本上偽造之「傅鴻鵬│
││」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貳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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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上派出所同日所製作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上偽造│
││之「傅鴻鵬」名義之簽名壹枚、指印肆枚│
├──┼──────────────────────────┤
│七│同上派出所同日所製作告知本人通知書上偽造之「傅鴻鵬」│
││名義之簽名及指印各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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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上派出所同日所製作三項權利告知書上偽造之「傅鴻鵬」│
││名義之簽名及指印各壹枚│
├──┼──────────────────────────┤
│九│同上派出所同日所製作生理平衡檢測表上偽造之「傅鴻鵬」│
││名義之簽名及指印各壹枚│
├──┼──────────────────────────┤
│十│同上派出所同日所製作夜間偵訊同意書上偽造之「傅鴻鵬」│
││名義之簽名及指印各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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