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36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乙○○之地址「彰化市○○鄉○○村○○街○號」,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街○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