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925號聲請人 曹碧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穆麗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票號TH448154號本票之提示日(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