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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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35號),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簽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乙○○曾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其入監服刑後,甫於民國96年9月3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復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嗣於附表編號16所示時、地,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著手竊取置放於該廟宇之功德箱內之香油錢,惟因無法將鎖頭打開而未得手,後因裝設於該廟宇內之錄影監視器將其行竊過程拍下,經該廟宇負責人寅○○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庚○○、壬○○、寅○○、己○○、辰○○、丁○○、癸○○、辛○○、丙○○、丑○○、巳○○、甲○○、戊○○、子○○、卯○○等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指認照片32張及錄影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附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所為如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係犯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著手實施附表編號16所示之竊盜行為而不遂,為未遂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至其所犯上開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又查被告曾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其入監服刑後,甫於民國96年9月30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構成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惟就附表編號16所示竊盜犯行應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方式謀生,僅因缺錢花用,即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後,就其所犯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竊財物│被害人│所犯法│宣告刑│││││││條││├──┼───────┼────────┼─────┼────┼───┼───┤│1│96年12月5日14│南投縣草屯鎮石川│香菸2包│庚○○│刑法第│有期徒│││ 時許 │路47之1號(雜貨│││320條│刑3月││││店)│││第1項││├──┼───────┼────────┼─────┼────┼───┼───┤│2│96年12月1日9時│南投縣草屯鎮 時穿 │香油錢新臺│壬○○│刑法第│有期徒│││許│46之10號(永天宮│幣(下同)││320條│刑3月││││)│600元││第1項││├──┼───────┼────────┼─────┼────┼───┼───┤│3│96年12月5日14│彰化縣芬園鄉碧園│香油錢200│寅○○│刑法第│有期徒│││時許│路2段707號( 慈航 │元││320條│刑3月││││宮)│││第1項││├──┼───────┼────────┼─────┼────┼───┼───┤│4│96年12月9日10│南投縣草屯鎮芬草│香油錢20元│己○○│刑法第│有期徒│││時許│鹿830之29號前(│││320條│刑3月││││福德正神)│││第1項││├──┼───────┼────────┼─────┼────┼───┼───┤│5│96年12月10日21│彰化縣芬園鄉嘉北│1元│辰○○│刑法第│有期徒│││時許│街萬善堂前停車場│││320條│刑3月│││││││第1項││├──┼───────┼────────┼─────┼────┼───┼───┤│6│96年12月13日23│彰化縣芬園鄉進安│香油錢6元│丁○○│刑法第│有期徒│││時許│路155巷旁(馬德│││320條│刑3月││││宮)│││第1項││├──┼───────┼────────┼─────┼────┼───┼───┤│7│96年12月14日18│彰化縣芬園鄉慶功│香油錢600│癸○○│刑法第│有期徒│││時10分許│街118巷218號(福│元││320條│刑3月││││德祠)│││第1項││├──┼───────┼────────┼─────┼────┼───┼───┤│8│96年12月14日18│彰化縣芬園鄉嘉北│番石榴5顆│辛○○│刑法第│有期徒│││時40分許│街溪尾幹13分1電│││320條│刑3月││││線桿前果園│││第1項││├──┼───────┼────────┼─────┼────┼───┼───┤│9│96年12月14日22│彰化縣芬園鄉南妙│香油錢600│丙○○│刑法第│有期徒│││時10分許│街76號旁(土地│元││320條│刑3月││││公)│││第1項││├──┼───────┼────────┼─────┼────┼───┼───┤│10│96年12月15日8│彰化縣芬園鄉大彰│香油錢16元│丑○○│刑法第│有期徒│││時許│路2段967號(潮賢│││320條│刑3月││││宮)│││第1項││├──┼───────┼────────┼─────┼────┼───┼───┤│11│96年12月16日3│南投縣草屯鎮史館│香油錢130│巳○○│刑法第│有期徒│││時許│路(北投福德祠)│元││320條│刑3月│││││││第1項││├──┼───────┼────────┼─────┼────┼───┼───┤│12│96年12月16日4│南投縣草屯鎮北投│番石榴7顆│甲○○│刑法第│有期徒│││時許│里北投陸地號│││320條│刑3月││││849-3號(芭樂園│││第1項│││││)│││││├──┼───────┼────────┼─────┼────┼───┼───┤│13│96年12月16日9│南投縣草屯鎮碧山│香菸2包│戊○○│刑法第│有期徒│││時許│路1102號(雜貨店│││320條│刑3月││││)│││第1項││├──┼───────┼────────┼─────┼────┼───┼───┤│14│96年12月16日14│南投縣草屯鎮碧山│香油錢1200│子○○│刑法第│有期徒│││時許│路1042號(慈皇宮│元││320條│刑3月││││)│││第1項││├──┼───────┼────────┼─────┼────┼───┼───┤│15│96年12月16日19│彰化縣芬園鄉大彰│香油錢360│卯○○│刑法第│有期徒│││時許│路3段445巷內之產│元││320條│刑3月││││業道路(福天宮)│││第1項││├──┼───────┼────────┼─────┼────┼───┼───┤│16│96年12月17日16│彰化縣芬園鄉碧園│著手竊取香│寅○○│刑法第│有期徒│││時30分許│路2段707號(慈航│油錢而未遂││320條│刑2月││││宮)│││第3項││││││││、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