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417號債權人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債權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代理人宋尚賢債務人 林騰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光資產有限公司分別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若干。
二、本件債權人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光資產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請求分別各應繳納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合計為新台幣壹仟元,惟聲請時僅繳納其中伍佰元,尚應再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有如債權人所主張之期間內占有使用債權人所有之不動產之釋明證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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