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鄭淑豊 被告 張碧潭 右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自字第1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誣告之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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