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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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88號原告 邵瑞筠 被告 葉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點第五行及第六行關於「 蔡秀春 」及「 蔡春秀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春秀」。
理由
一、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88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其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所載:「…(問:蔡秀春有跟原告借錢嗎。)有,因為原告有和我借錢給蔡春秀。…」,上開「蔡秀春」、「蔡春秀」等人名皆屬誤寫,應該更正為「葉春秀」即被告之姓名,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