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務人 陳維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500元

111年8月1日

5%

002

2,700元

111年9月1日

5%

003

2,700元

111年10月1日

5%

004

2,700元

111年11月1日

5%

005

2,700元

111年12月1日

5%

006

2,700元

112年1月1日

5%

007

2,700元

112年2月1日

5%

008

2,700元

112年3月1日

5%

009

2,700元

112年4月1日

5%

010

2,700元

112年5月1日

5%

011

2,700元

112年6月1日

5%

012

2,700元

112年7月1日

5%

013

2,700元

112年8月1日

5%

014

2,700元

112年9月1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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