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7號

原告 曹鳳玉

被告 朱紫彤

林瑋婕

洪鋌晳

林嘉玲

劉冠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劉冠麟亦涉犯本案(業經原審就刑事本案部分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等規定,主張其應與被告朱紫彤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被告劉冠麟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

法官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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