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52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許富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叁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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