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陽荔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核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