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號聲請人 李秋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秀榮邱瑞香 等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且金額部份不得改寫,欠缺該應記載事項者,其票據無效,於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本文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查聲請人所執相對人於民國100年4月20日、100年10月29日簽發之本票貳紙,金額部份均經改寫,依上開法條規定,上開貳紙本票應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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