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5號債權人 蘇正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崇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票據及退票理由書之原本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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