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 楊鎮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0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 劉鈴秝 │第一銀行│107年4月29日│10,000元│TA0000000│││桃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