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29號聲明異議人 陳月嬌 受刑人 范智盛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指揮案號:108年度執助字第3627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二、經查,受刑人范智盛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9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明異議人陳月嬌為受刑人之母,受刑人已成年,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明異議人自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非適格得聲明異議之主體,自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是本件聲明異議顯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漢威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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