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8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陶德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3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