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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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被告 林碧蓮 (即 林永成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有其餘裁判費13,86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