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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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號

抗告人 蘇裕程

相對人燁盛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睿

上列抗告人因與燁盛泰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15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主張: 伊執 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據,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主旨略以:系爭本票係為擔保岩棉壁板出貨予相對人,然岩棉壁板已出貨,此本票應作廢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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