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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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6號

聲請人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相對人潘○佑(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潘○慈(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邱○亮(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潘○佑(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2月19日19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13時,接獲警方通報相對人潘○佑(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相對人)之母至派出所聲稱受不了相對人多次偷竊行為,認為自己無法管教,故將相對人丟在派出所要求社工進行安置,並表示「不想養這個小孩,警方若找到我,我一定拿刀子殺掉你。」等語離去,為保障相對人受適當照顧及生命安全,爰於113年11月16日19時起,緊急及繼續安置相對人迄今。相對人母揚言殺子及態度消極又聯繫不易,親職功能不彰,相對人外祖母及其父聯繫未果及其舅公表示無力照顧,評估相對人暫無其他合適之人可提供妥適照顧,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綜上評估,為保障相對人受適當照顧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自114年2月19日19時起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09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聲請人代理人並到庭陳稱:(問:相對人現況如何?後續安排為何?)小孩穩定安置在寄養家庭,有做心理衡鑑,醫生認為應穩定就學,並給予文化刺激,因此有延長安置的必要等語。本院復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向相對人說明程序過程、裁判結果之影響,使相對人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相對人亦到庭表明受安置情形還OK之情,相對人父亦到庭陳稱對本件聲請並無意見之意(均見本院114年3月4日筆錄),而相對人母則經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無提出任何書面意見,堪認其應對於本件延長安置並無意見之意,是上揭聲請意旨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父母現階段親職能力均上揭堪慮之處(相對人母精神狀況似有症狀,且相對人父現況狀尚待評估),是相對人父母均有待翔實評估其等之親職功能,是為相對人之利益考量,並為維護相對人身心安全、照護及健全發展,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是為提供相對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應延長安置相對人,妥予保護,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於繼續安置期滿前之114年2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有本院收狀時間戳記章蓋於本件聲請狀首頁足稽(見本院卷第7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准許由聲請人於繼續安置期滿後,即自114年2月19日19時起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另查本件相對人現已滿7歲,且亦非屬無意思能力之人,是尚無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惟若相對人母情緒有難以抑制之時,恐滋生衝動之舉,故本院鼓勵相對人善用免費的諮詢專線(如衛生福利部安心專線1925〈諧音:依舊愛我〉、張老師專線1980),將有助相對人母之情緒抒發,應多加利用俾利於獲得及時的關懷與援助,面對問題,走過難關,展開新頁,併此指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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