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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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94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彥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件一之記載漏載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一漏未記載附表,顯係疏漏,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得抗告(10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地、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戶
1
於112年12月28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LINE暱稱「 張美惠 」及「美林證券專員 玲玲 」向告訴人佯稱:可跟隨下單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但須先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轉匯款項
112年12月28日
9時31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28日
11時44分許
10萬元
2
於112年12月10日13時許,在不詳地點,以LINE暱稱「 蔡芊芊 」及「美林證券- 陳雅雯 」向告訴人佯稱:可配合外資操作股票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但須先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轉匯款項
113年1月4日
10時1分許
10萬元
3
於112年12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以LINE暱稱「美林- 吳瑞芝 」及「 紀渃芸 」向告訴人佯稱:可下載股票投資APP跟隨操作,但須先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轉匯款項
113年1月2日
9時57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2日
9時58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3日
10時6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3日
10時7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