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6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文翔無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7年10月9日13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四川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而依當時天候、視線、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擅闖紅燈前行,適告訴人 林彥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四川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致煞避不及,被告所駕小客車右側車身與告訴人所騎乘機車前車頭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頭頸部、雙上肢、右大腿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於108年11月21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